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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立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执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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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立榜,男,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赵贺冲,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世刚,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刘立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代审判员:殷力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