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沛利,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志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