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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清芳与郭秋菊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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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清芳,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郭秋菊,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刘海龙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