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福东。被执行人王殿海。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福山区高疃镇东厅驻地。法定代表人于蒲人,经理。第三人车广川。第三人刘福香,1960年10月16日。
本院在执行车福东与王殿海、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车广川、刘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车广川、刘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婚姻登记证明、与申请执行人车福东的身份关系证明、申请执行人车福东的死亡证明。经审查,第三人车广川、刘某系申请执行人车福东的父母,申请执行人车福东与被执行人王殿海、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福东于2011年3月24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第三人车广川、刘某作为申请执行人车福东的父母,是车福东的法定继承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车广川、刘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仁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王元令
书记员:由秀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