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西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7433115-5。法定代表人:李芹德,经理。被执行人张林
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96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启康
书记员:杨兴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