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莲子,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王晓明,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陈会琴,女,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李莲子与被申请人王晓明、陈会琴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会琴名下的某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陈会琴名下的某轿车。扣押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李莲子提供的担保物:朴香兰名下某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陈艳
书记员:周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