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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党某某与杜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甘法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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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江艳,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城内长青区**。被执行人杜国玉,男,现年38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杨家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杜国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国玉支付申请执行人党江艳餐饮服务合同欠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元。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杜国玉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成审判员:王美丽审判员:杨财

书记员:李延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