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1955年3月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霍吉峰,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8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7月29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0)崂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