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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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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琳,女,汉族,1958年5月10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5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琳到本院交纳全部案款5149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崂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