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崂山区中韩街道北村社区居委会
申请执行人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崂山区中韩街道北村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63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崂山区中韩街道北村社区居委会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崂山区中韩街道北村社区居委会于2010年4月15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青岛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崂山区中韩街道北村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张国全
书记员:陈忠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