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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德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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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王慧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德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侯睿审判员:李建才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