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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段建华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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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建华,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住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北潘村。负责人史可望,村主任。

上列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建华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给付餐费欠款53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逾期仍未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