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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庆森、单同松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3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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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庆森被执行人:单同松被执行人:单永刚被执行人:单亮被执行人:单庆贵被执行人:孙文惠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寿羊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寿羊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吴廷永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