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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与巢雄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天执字第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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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负责人李凤祥,主任。被执行人巢雄辉,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公安局宿舍。申请执行人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松桂园元盛大厦****

上述申请人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巢雄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长中民征终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巢雄辉的银行存款729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