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志广。被执行人:吕秀华。
申请执行人韩志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秀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寿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志广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寿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张树立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