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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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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党生,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2009)崂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09)崂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