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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2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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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豪城馨庭居**兰馨阁**。法定代表人;李英兰。被执行人刘健科。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健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7.28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