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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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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王明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伟华,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伟华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伟华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688.9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艳艳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