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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丽娟与崔军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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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丽娟。被执行人崔军红。

申请执行人杜丽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军红服务合同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军红已给付执行款1141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70元,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