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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宁芷与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秀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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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宁芷。被执行人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胡宁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秀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