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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廖元妹与袁秀芳、廖桂兰、廖桂萍、廖桂超、廖桂峰、廖连弟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秀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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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元妹。被执行人袁秀芳。被执行人廖桂兰。被执行人廖桂萍。被执行人廖桂超。被执行人廖桂锋。被执行人廖连弟。

申请执行人廖元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秀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