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王明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影红,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影红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影红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8970.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艳艳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