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吕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吕奎给付物业费237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吕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阳征水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