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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毓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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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毓钊,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毓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月10月19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1782元,诉讼费13.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全部案款1795.5元,且本院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