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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元友与高德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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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元友。被执行人高德体。

申请执行人梁元友与被执行人高德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9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许方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7月11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3)崂王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