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本胜,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本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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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本胜,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本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