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保德。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第三人杨新安。
张保德与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保德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124387元,并承担诉讼费613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张保德申请执行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地,因其法定代表人杨新安与西安房地大厦承包经营合同解除而丧失。(2011)新民二初字00186号民事调解书第十条约定,杨新安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放的消费卡,优惠卡,由杨新安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杨新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杨新安对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保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新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保德清偿债务135048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