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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天地同创广告有限公司与吴某某、成都新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2013)武侯执裁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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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杨霞。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地同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村**。法定代表人邓文洁。委托代理人赖汶彦。被执行人成都新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西街**。法定代表人向可平。被执行人吴锦平。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地同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同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新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锦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侯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吴锦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S7D**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为此案外人杨霞以该车辆为其本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中止执行并返还该车辆。异议申请受理后在审查中,案外人杨霞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案外人杨霞、被执行人吴锦平与申请执行人天地同创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杨霞撤回执行异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杨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代冰

书记员:彭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