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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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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华。被执行人华紫宸,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紫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34.2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紫宸的存款人民币5034.2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