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医院,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钟秀路**。法定代表人蒙X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周X彬。委托代理人万X文X。被执行人黄X华,男。被执行人黄X仁,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医院与被执行人黄X华、黄X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刘X材审判员:梁X
书记员:刘X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