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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医院与被执行人黄╳华、黄╳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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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医院,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钟秀路**。法定代表人蒙X辉,院长。委托代理人周X彬。委托代理人万X文X。被执行人黄X华,男。被执行人黄X仁,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医院与被执行人黄X华、黄X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刘X材审判员:梁X

书记员:刘X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