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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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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夹层。法定代表人张嘉程。委托代理人欧睿敏,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赖健凤,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慧湾,系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290.33元、违约金850元及以2290.33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进行查封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标的物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相差甚远,故请求法院先对该标的物进行查封,暂不作处理,并向本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黄婉君审判员:周森

书记员:李善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