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09861700********中的存款,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黎芸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