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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327-1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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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09861700********中的存款,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黎芸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