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恩忠,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刘恩忠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临指执字27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