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熠,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二终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熠银行帐户存款2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