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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庐执字第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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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熠,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二终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熠银行帐户存款2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