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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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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震,经理。被执行人刘卫国,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卫国支付物业管理费4566元、一审诉讼费7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卫国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德清审判员:刘辉审判员:马露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