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张道立
申请执行人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道立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邹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道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张道立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白国营在信用社银行存款账户,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美桥
书记员:殷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