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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与三亚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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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法定代表人谢勇杰,该所主任。申请执行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地址:三亚市。被执行人三亚乐家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冉成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海雄,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三亚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从被执行人三亚乐家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设在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其银行存款53527元(该款包括本金50968元、罚息1357元、案件受理费537元、执行费665元)。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已扣划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三亚乐家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2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王大宝

书记员:罗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