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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潘申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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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刘全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申福,男,194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申福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