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刘全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申福,男,194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申福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