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合高新执字第006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43665.28元,其中工程款本金271580.78元,违约金434145.5元(暂计至2013年7月4日,之后以705726.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00元,执行费97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刚

书记员:武国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