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钦州市前进路**。法定代表人陈E,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L,男。被执行人黄C,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黄B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W富审判员:黄E红审判员:李R好
书记员:黄Y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