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XX管理所,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XX路**。法定代表人叶X来,所长。委托代理人王X茂,男。被执行人包X光,男。
灵山县XXXX管理所与包X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山县XXXX管理所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X光于2013年11月13日自动缴交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案件标的款8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包X光已经按照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X材代理审判员:施X 代理审判员:黄X辉
书记员:刘X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