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煤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延安中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延安中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甄方民代理审判员:崔春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