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广洋。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书记员梁燕宏出庭,被告人周广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广洋自愿认罪,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广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威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