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7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08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