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梓棋故意毁坏财物刑事判决书

(2013)浔刑初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毁坏财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梓棋,曾用名刘燊,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2)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梓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25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梓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梓棋与刘乙(1995年11月25日出生)一起到桂平市木乐镇天心网吧上网。期间,刘乙遭到天心网吧工作人员刘甲欺负。随后,为报复刘甲,刘乙回家拿出二把铁锤,约被告人刘梓棋一起到天心网吧找刘有文报复。当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梓棋及刘乙各持一把铁锤到木乐镇天心网吧,用铁锤将网吧内的28台电脑显示器砸坏,作案后被告人刘梓棋和刘乙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坏的28台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8891元。庭审后,被告人刘梓棋将19000元交到法庭用于赔偿木乐镇天心网吧的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梓棋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刘甲、李某某、刘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梓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梓棋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梓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梓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梓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梓棋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梓棋能全额退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梓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梓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二、被告人刘梓棋交到法院的赔偿款一万九千元,发还给桂平市木乐镇天心网吧业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巫立慧

书记员:庞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