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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程永香、陈贵生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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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毁坏财物文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永香,女,1969年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娅红,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贵生,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汾西矿业集团河东煤矿退休工人。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尹德荣,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泽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灵石县利锦源酒店库管员,捕前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辩护人劳春梅,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应虎,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辩护人傅建国,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宛玻,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经灵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月琴,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经灵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计云,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灵石县。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经灵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波审判员:张晓毅代理审判员:尹小燕

书记员:闫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