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华,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聚才,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二诉(2013)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华犯故意杀人罪,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晖、高俊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华及辩护人刘聚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华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死因不能归结于被告人一人的行为造成的;本案的主犯是周某怀,请法庭综合全案其他同案人的判刑情况对被告人周某华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民事赔偿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2月份,安化县渠江镇大塘村男青年夏某清与同村女青年夏某琴就退婚后返还彩礼之事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夏某清抓掉夏某琴母亲夏偶金的一撮头发。事后,夏某琴的表兄周某怀(已判刑)等人去夏某清家索要了1300元的医疗费。夏某清的姐姐夏某花了解到夏偶金在医院只打了营养针后不服气,便联系怀化市溆浦县的被害人杨某华来帮忙出气。2009年2月6日,杨某华邀集了被害人瞿绍洪及谢玉波、瞿光海、罗湘北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分乘两台面包车,从溆浦县前往安化县渠江镇大塘村,途中接上夏某花,在夏某花的带领下,来到夏某琴家,要求夏某琴退还1300元医药费。在此过程中,杨某华打了夏某琴的姐姐夏雪花两个耳光,其他人将夏某琴家的门窗等打烂。夏某琴即打电话给周某怀,要其前来处理。当时在溆浦县两江乡古台村的周某怀便邀集了周唐龙、周醒狮、周小华(均已判刑)、周艳华、周本华及被告人周某华等十余人前去帮忙。途中周某怀得知夏某花与杨某华一行已经动身往溆浦县方向走了,便打电话要溆浦县两江乡的唐某华(已判刑)带人于途中拦截。唐某华邀集了陈良平、陆优伟、唐承福(均已判刑)等人携带一麻袋砍刀前往拦截。杨某华等人得知前方有人拦截后,便调转车子准备经安化县烟溪镇回溆浦县。周某怀得知后,又打电话通知唐某华带人往安化方向追赶。在安化县渠江镇晏家村岔路口,周某怀等人与唐某华带来的十余人会合后继续追赶。被告人周某华及唐某华、唐承福、周唐龙等人骑摩托车在渠江镇桃坪村首先追上杨某华一行。双方下车交谈,数语不合即开始持械互殴。周某怀驾面包车载其他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经开始斗殴,周某怀下车后大喊“都给我打,没有刀的到这里来拿”,同时有人从面包车上扔下一堆刀具,被告人周某华从中捡起一把杀猪刀。在斗殴中,杨某华、瞿绍洪及唐承福等人均被砍伤。杨某华被砍伤后便跑,被告人周某华与陈良平、陆优伟、唐某华、周小华、周唐龙、周醒狮等人持刀追赶,在桃坪村网形组一田里将杨某华围住。唐某华、陈良平、周唐龙、周小华、周醒狮等人持砍刀对着被害人杨某华一顿乱砍,被告人周某华则持杀猪刀朝被害人杨某华的左腹部刺了一刀。杨某华被砍、刺共计20多刀直至不能动弹,当场死在田里。被告人周某华在逃跑过程中将杀猪刀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华系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裂创,脾脏破裂,左肺裂创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华向安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害人杨某华的亲属已与同案犯周某怀、周醒狮等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华的亲属表示对周某怀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不再对该案其他同案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花的证言证实,她弟弟夏某清与夏某琴因退婚引发纠纷,夏某清与夏某琴的母亲发生扭打后,夏某琴家里邀得溆浦县的周某怀请了十多人打到她家里,索要了医药费1300元。她到医院了解到夏某琴的母亲只打了营养针,心里不服,便找到曾与其有过姘居关系的杨某华,要他帮忙出气。2009年2月6日,杨某华喊了十三、四人拿了砍刀乘两台车在她的带领下到了夏某琴家。在她向夏某琴索还医药费的过程中,杨某华喊来的人打烂了夏某琴家的门窗玻璃。后来她和夏某清就搭了杨某华的车往溆浦方向开,开到桃坪村地段被拦住了,周某怀带人追来了,一下车就每人手里拿着一把砍刀砍第一台车上的人。她看见有一个人被砍倒在地,就伏到那人身上。后来听别人讲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被砍死在田里。2、证人杨某军的证言证实,他弟弟杨某华在溆浦镇没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一帮朋友。2008年过年前,夏某花讲她弟弟因与女朋友解除婚约的事被女方喊人打了一餐,心里不服气,邀杨某华喊几个人到安化去帮她出气。事后听说杨某华喊了一帮人去安化帮夏某花了难,被对方请的人追杀致死了。3、证人夏某琴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6日下午1时左右,夏某清的姐姐夏某花带了十六个男青年,其中有人手中拿了刀,到她家,要她把1300元退出来。这些人在一楼踢门时,她在二楼打了110,110的让她打渠江派出所,派出所的讲所长开会去了,要她打村支书的电话,要村支书去处理。她即打村支书的电话,村支书讲人在平口,她便打电话给表哥周某怀,要他来看一下。这时一个30多岁的男子就和夏某花到二楼,打了她姐姐夏雪花两个耳光。同时那些人在砸她家的玻璃窗、防盗窗,打烂后走了。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夏某花打电话给她,讲这里已经砍死了一个人。4、证人夏偶金、夏石求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原因及当天他们家中被夏某花、夏某清喊来的十几个人打烂了,女儿夏某琴找周某怀来帮忙处理这件事,之后听说夏某花那边的人被打死了一个,打伤了一个。5、证人夏某清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夏某花带了十几个不认识的人将夏石求家砸烂了,有的人还带了刀。6、证人夏某华的证言证实,夏某琴与夏某清家因退婚发生纠纷,经派出所、政府调解了一次,双方都同意了。7、证人谢玉波、瞿光海、罗湘北的证言证实,他们受杨某华的邀集,于2009年2月6日十几个人带了砍刀租乘两台面包车到安化去帮一个朋友的忙,中途接了一个女的。在女的带领下,他们到一户人家,杨某华和那个女的到这家二楼一会后,他们这边的人便用砖、砍刀把这家的玻璃、门、铝合金窗等砸烂了。回溆浦县去时,听说有人在前面拦,他们便往安化方向跑,在连里乡一个村被对方追上,双方发生打斗,瞿绍洪受了伤,杨某华背部被人砍了一刀后就开始跑。后来听说杨某华死了。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周某怀等人坐他的面的车到了连里桃坪村,他看到前面有人在打架,后来看到周某怀这边有二个人受了伤,他就开车把人送到医院,送完伤者,他在洗车时发现车上有一把杀猪刀,他将刀上血抹了一下,交到了刑警队。9、证人周某华、周本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周某怀接到一个电话讲他大塘村的一个亲戚屋里被别人打烂了,人也被打了,要他们一起去一下。他们就分乘摩托车和面包车去追赶对方,当他们到达桃坪村打架的那里后,看到对方的一台面包车车窗已经被打烂了,一个女的抱着一个满身是血的年轻人,唐承福也受了伤。周某怀用砍刀砍了一台面包车后挡风玻璃。去现场的人有周醒狮、周小华、唐承福、唐某华、曾熙、伍星旺、周元等人。10、证人刘某春的证言证实,一个姓杨的溆浦人租了他们两台面包车到渠江,在一个女的带领下把别人的房子打烂了。在回来的路上,他们多次被挡住,追来的人与车上的发生了争吵,就互砍起来,他看到有一个人(经查为瞿绍洪)被砍倒在地。11、证人胡某洪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6日下午二、三点钟,他看到同村村民舒夫元带着一个穿白色衣服,背部有一条伤口的人刚走到路口时,听到有人喊“在这里”,这个受伤的人就往冲里跑。有十来个人追来了,其中有六、七个人拿着刀,三、四个人拿了木棒、篱笆桩。他看到好几个人围着那个受伤的人砍,是在胡佑树家屋边的田角上砍的,砍伤后,这个人就一直俯在田坎边。12、证人周正山、胡庄刚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们看到两方人员持砍刀发生斗殴,商务车上有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那边也有一人受伤。13、证人胡某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回村时听人讲里面冲里砍死一个人在田里,他回家后发现家的一把杀猪刀、两把菜刀、一把柴刀不见了。14、证人夏某梅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她看到两个年青人到胡庆余家拿了两把菜刀冲出去了,将另外一个伢子砍伤。15、证人高某晖的证言证实,他陪同周某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6、证人瞿某洪的证言证实了案发的经过,并证实在斗殴现场,他们这一方有十几人与对方二十几人都拿着刀进行谈判,后来发生斗殴,对方持刀将他砍伤,将杨某华砍死。二、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1、同案犯周某怀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6日中午,他在两江乡古台村算帐时,表妹夏某琴打电话讲家里来了10多个人拿着砍刀把家里东西打烂了,还打了夏雪花,要他快些带人来。一起算帐的周本华、周云、周小华、伍星旺、周艳华等人讲要同他一起去。他们就往大塘村方向去。路上接到夏某琴的电话讲夏某花等人已经走了。他便给唐某华打电话叫其把人拦下来。溆浦人可能是知道了路上有人阻车就调头想走安化连里这边回去。他们和唐某华带来的10多人汇合后分乘摩托车和面包车进行追赶,在渠江镇桃坪村追上了溆浦人开的面包车。他开面包车最后赶到,他到时唐某华他们已围住那些溆浦人打起来了,他便喊“都给我打”。当他到溆浦人的面包车边时,唐承福脖子处被砍流血了。夏某花用身体护着一个溆浦人。后来被打死的那个溆浦县城的人用刀在与唐承福几个人砍架,看到砍不过就跑,有人就去追。夏某花将那个受伤的溆浦人拖到一户人家的地坪里去了,他们这边年青人还是围住砍。他怕会出人命便上去叫那几个人不要砍了。之后唐某华他们就去追那个跑了的溆浦县城的人去了。他捡了一把砍刀把溆浦人坐的面包车尾部砍了几下。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听到有人讲那个溆浦县城的人被砍死了。当时他看见有唐某华、周醒狮、周某华、周小华等人一起追赶那个被砍死的人,这些人手上都拿了刀。2、同案犯唐某华的供述,证实案发的原因和双方互殴的情况;并证实在田里,周醒狮用砍刀砍了杨某华的手和脚,他在杨某华左手上砍了两刀。周本华、周小华、陈良平、周唐龙、周永胜、周艳华都拿着砍刀在那里,周某华拿着杀猪刀在那里,这些人都是动手砍了的。3、同案犯陈良平的供述,证实案发时双方互殴的情况;并证实他用刀砍了瞿绍洪的背部。在田里,唐某华首先在杨某华脚上砍了一刀,周某华持杀猪刀在杨的腹部左右各捅了一刀,其他七、八个人拿着刀砍、还用脚踢,他在杨某华的屁股上砍了一刀,唐某华又在其后背连砍了两刀。4、同案犯周唐龙的供述,证实案发时双方互殴的情况;并证实他在杨某华的屁股上砍了一刀。当时在现场的还有唐某华、周小华、周艳华、周醒狮、周某华等10来人。5、同案犯周小华的供述,证实案发的原因及他参与斗殴的情况,并证实他与唐某华、周某华、周醒狮、周唐龙、陈良平、陆优伟去追杨某华,去追的几个人都动了手,他用砍刀砍了杨某华的右手臂一刀,周醒狮也砍了杨的手臂一刀,当时都是一顿乱砍,直到杨某华没有动弹了才停止。6、同案犯周醒狮的供述,证实案发原因及他参与斗殴的情况,并证实他用砍刀在杨某华的背上砍了一刀,围着砍的有七、八个人,每人都砍了。7、同案犯陆优伟的供述,证实他参与斗殴的情况,并证实他看到唐某华、周唐龙、周醒狮、陈良平都拿刀砍了杨某华,只有周某华拿的一把尖刀捅了杨某华。8、同案犯唐承福的供述,证实案发时双方互殴的情况,并证实他与瞿绍洪对砍过程中他砍了对方腿上一刀,自己的脸上,手上也受了伤。9、被告人周某华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在家里接到周某怀的电话,讲周某怀姨妈家里跟一伙溆浦人吵架,家里被打烂了,要他去帮忙。他搭着周醒狮的摩托车先是往周某怀姨妈家方向赶,中途接到周某怀电话说溆浦人已开着两台面包车往溆浦方向跑了,后来周某怀又打电话叫他们往安化县渠江镇连里方向赶。半小时后,他们到了渠江镇路段,看见两台面包车被一台车挡在路上,唐某华、唐承福在与溆浦人吵架,突然唐承福与对方一个男子用刀对着砍起来。当时他只是在旁边看,没有上去帮忙。之后周某怀来了,并扔了一些刀在地上叫大家拿刀往死里打。他也去拿了一把杀猪刀。当时他看见唐承福被对方一个人砍伤了,他们这方的人就追着那个男子砍,那个人就往田里跑,唐承福、周醒狮、周唐龙、周小华等人都去砍了那个男子,大家都是一顿乱砍,他也追上去,用杀猪刀对着那个人腹部捅了一刀。一会儿后,这个人没有动弹了,身上到处是血。三、鉴定结论1、安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杨某华系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裂创,脾脏破裂,左肺裂创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溆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瞿绍洪的损伤属轻伤。四、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2、辨认笔录证实,陆优伟辨认出周某华是本案中在田里用尖刀捅了对方的人,周唐龙、周小华用刀在田里砍了对方;陈良平辨认出周某华是本案中用尖刀捅了对方的人,周醒狮、周小华参与了砍伤对方;夏某花辨认出唐某华系打了她一木棍的人。五、书证1、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发现六把砍刀。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报警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本案从曾熙手中扣押了杀猪刀一把,但刀上未发现有手印等痕迹。5、公安机关出具的周某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华于2013年6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6、被告人周某华的户籍信息证明在卷。7、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四份在卷。另外,辩护人当庭提供了民事赔偿书一份,证实案发后,同案犯周某怀等人已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其他同案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华受人邀集,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伙同同案犯唐某华、周唐龙等人持刀砍刺被害人杨某华,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华等人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华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周某华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到2028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浩益代理审判员:杨月斌人民陪审员:谢小奇
书记员:熊达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