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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建广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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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葛建广,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3年9月16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建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4日以(2003)湘刑一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2月14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4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1月4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该犯2011被监狱鉴定为残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69.1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11月因未履行值班职责,扣考核分1分,2012年优秀值班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葛建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建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