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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宗伟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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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宗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5)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宗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11年减刑2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宗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