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开伙,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以(2004)宣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开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2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黄开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开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开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开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